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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林业工程公司诉被告人凌*桥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人赣州**公司对被告人凌*桥的起诉。原审自诉人赣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自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请求情况

赣州**公司上诉提出:赣州**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凌*桥犯侵占罪事实清婪、证据确实充分,凌*桥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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