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审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饶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王**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王**,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审理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15日晚8时,被告人王**因之前其妻子饶*甲与邻居叶某某打电话、接触等问题,认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与饶*甲在其家二楼卧室内,发生争吵。吵后,王**到楼下拿了些白酒,当着饶*甲的面喝了三四两,喝完后和饶*甲又吵起来。王**到一楼厨房处拿了一个装有约两斤汽油的油壶至二楼卧室,对着躺在床上的饶*甲泼去。饶*甲见状起身欲抢油壶,争抢当中,壶中的汽油洒在两人的身上。王**拿出一只打火机,饶*甲就来抢打火机。在争抢的过程中,打火机被打着,两人身上同时着火。王**用床上的被子朝饶*甲身上盖去。饶*甲就往二楼客厅跑,在卧室门口跌倒在地上。王**又用衣服盖在饶*甲的头上扑火。王**、饶*甲均被烧伤。被害人饶*甲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26日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采用泼洒汽油的危险方式威胁被害人饶*甲,进而在与被害人抢夺打火机时,将打火机打着,致被害人被烧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王**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王**上诉提出:1、其主观恶性不属罪大恶极。本案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其与被害人饶*甲系夫妻关系,平时关系较好;其有坦白情节,但一审没有从轻处罚。2、其家庭情况特殊。其有两个年幼的儿女、年迈的父母,均需要其抚养、赡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

王**的辩护人除提出与王**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夫妻之间争吵而引发。作案后王**有抢救被害人饶某甲的行为。2、王**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据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与被害人饶*甲(殁年44岁)系夫妻。2014年5月14日上午,王**在江西省铅山县其家中,听到饶*甲和邻居叶某某打电话,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同月15日19时许,王**在自家一楼麻将房内见饶*甲和叶某某在一起聊天后,非常生气。没多久,叶某某等人离开王家。当日20时许,王**与饶*甲在其家二楼卧室内,因饶*甲与叶某某的接触问题发生争吵。接着,王**到其家楼下拿了白酒,当着饶*甲的面喝了几两,与饶*甲又吵起来,王**便产生故意伤害的作案动机,遂到其家一楼厨房处拿了一个装有约一千克汽油的油壶至二楼卧室,对着躺在床上的饶*甲泼去。饶*甲见状起身欲抢油壶。争抢当中,壶中的汽油洒在两人的身上。王**拿出一只打火机,饶*甲便抢打火机。在争抢的过程中,打火机被打着,两人身上同时着火。之后,饶*甲往二楼客厅跑,王**先后用被子、衣服朝饶*甲身上盖去灭火。王**、饶*甲均被烧伤。被害人饶*甲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饶*甲因烧伤导致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15日,铅山县公安局接被害人亲属报案后于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饶*甲2014年5月16日的陈述:2014年5月12日,她与丈夫王**一起买了六合彩,她买码中了。王**说她和别的男人聊天,她说没有,只是和别人说买码的事情。王**便打了她。于是,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同月15日晚,她与王**在卧室(铅山县河口镇家中第二楼)看电视后,王**说今天很生气。她问气什么?王**说要她“死”。她就说王**发神经病了。之后,王**就说出去抽根烟,她抱着女儿在床上睡。王**出去之后就拿了一个汽油桶进来,把桶里的汽油往床上泼。她闻到汽油味,问他做什么?并说女儿还在床上。王**边泼汽油边气冲冲地喊“今天就是要你‘死’”。她看到汽油被泼到身上,就起床去抢油桶,然后就往房间外跑。这时,房间着了火,王**身上也着火了。她跑到客厅,从二楼楼梯滚下来,跑到外面喊救命。汽油是自家的,是王**之前从自家废旧摩托车的油箱抽到油壶里面的,事发前一直放在一楼厨房碗橱的上面。

3、证人饶*乙的证言:2014年5月15日晚11时36分,他接到嫂子徐**的电话说他姐姐饶*甲被烧伤的事情。次日零时30分左右,他叫哥哥饶**等亲属一起赶到铅**民医院。刚到该医院,看到医生抬着王**上了120救护车,转院去上**民医院。他们几个人就一起坐120救护车到了上饶市。在路上,他看到饶*甲全身被烧伤,一直喊疼,她说王**用汽油烧她。在上**民医院,他报了警。他一直认为王**与饶*甲两人感情较好,不知道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她和丈夫王某某及儿子王**、儿媳饶*甲居住在铅山县河口镇茶场附近,她和王某某住第一楼;王**、饶*甲及孙女王*思住第二楼左侧第一个房间,孙子王*雯住左侧第二个房间。2014年5月15日晚9时许,她被王某某叫醒,还听见王*思的哭声。她马上起床向二楼走去,到楼梯转弯处时,看到光着上身的王**从背后抱着饶*甲往楼下走,刚下楼梯,两人一起滚到楼梯转弯处。饶*甲对她说不要管她,去外面叫人来救火。她到门口喊救火,邻居们都来了。这时,她想到王*雯还在楼上睡觉,又上楼去叫王*雯下楼了。王**和饶*甲平时感情很好。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15日晚10时左右,他在卧室听到儿子王**、儿媳饶某甲的卧室(第二楼)传来几声呼喊,好像是说起火了。他马上冲出卧室来到楼梯口,看到二楼楼梯口到儿子儿媳的卧室有很大的火光,儿子、儿媳冲到楼梯口,光着上身的儿子在楼梯口用衣物、被子灭儿媳身上的火,然后两人从楼梯上滚了下来。他就赶到儿子、儿媳的卧室救孙女王宇思,看见火快烧到孙女睡觉的床上的一半了,整个房间就门口这一边还没有起火,孙女就坐靠在门口这边的床角哭。他抱起孙女冲到楼下,大喊妻子刘某某去二楼另一个卧室叫孙子王**快下来。他们跑到家对面邻居门口,邻居中有的帮忙打“119”,有的打“120”。

平时他儿子和儿媳关系很好,没什么矛盾,也没什么争吵,不知道儿子和儿媳最近有发生争执打架的事。装汽油的油壶是他以前打酒时遗留下来的。

6、证人叶某某的证言:2013年下半年,他在家养伤。饶*甲家有两台麻将机,他经常到饶*甲家打麻将,与饶*甲熟悉起来,平时关系比较好。他经常会去她家玩,会开些玩笑,但没有说什么暧昧的话,也没有发生过不正当的关系。他认识饶*甲夫妻后,从来没有看过饶*甲夫妻俩吵过架或打架,也没有听到别人说他们夫妻生活作风有问题。饶*甲夫妻平时都比较爱开玩笑,性格比较外向。

2014年5月13日傍晚时,他在饶*甲家玩,叫她家装一个无线路由器,手机就可以上网看电视。当时她丈夫王**也在家。次日早上9时许,饶*甲打电话说,要她家装无线路由器干什么?可能是没有信号,电话断了,他马上回电话给饶*甲,饶*甲开玩笑说:“你叫我装路由器干嘛!你想偷我家什么东西啊,你想把我家什么好东西偷走啊?”他就说你家有什么好东西偷啊。之后,饶*甲问他新手机是哪里买到,他骗她说是网上买的,然后就挂断了电话。接着,他到饶*甲家斜对面的小店玩,后来饶*甲也到小店玩。饶*甲说王**听到他和饶*甲打电话,就怀疑她外面和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骂她。他说这有什么关系啊,他和饶*甲之间经常打电话的。然后,他到店里看别人打牌,饶*甲也回去了。王**可能误会他和饶*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才会生气。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他与王**是同事,都在上饶**限公司工作。王**家有麻将机,平时没事的时候,大家会到王**家打麻将。他认识王**、饶*甲有三四年,他们夫妻感情还不错,没见过王**、饶*甲吵过架。叶某某的一只手的中指和食指受过严重的伤,不能做什么事,经常会到王**家打麻将。

2014年5月15日晚上7时多,他到王**家准备打麻将,在与饶**聊天时,王**回到家,一句话都没说,板着脸,停好电动车就直接上了二楼,之后一直都没下来。过了一会,永平镇人“来生”、叶某某也来到王**家准备打麻将。他说时间晚了算了,大家就回家了。

8、证人占某某的证言:他与王**居住同一个社区,同在康盛**公司上班,平时关系比较好。从平常接触来看,王**夫妻感情还好,没有看到过他们夫妻吵架、打架的事情,为人也还好,王**平常比较喜欢说话,性格比较外向。他和任某某、叶某某以及周边的邻居等人,经常会去饶某甲家打麻将,没有听说过饶某甲与叶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的关系。

2014年5月15日白天上班时,王**有点反常,比平时更沉默。当晚7时许,他到王**家聊天时,王**没有回答他的话,满脸闷闷不乐的表情,好像有什么心事,没心思搭理他的样子。当晚10时30分,他在床上睡觉,听见外面动静很大,就出来,看见消防车来了,好多邻居在王**家门口围观,才知道是王**家着火了。

9、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本案中心现场位于铅山县王**家第二楼王**夫妻卧室。(1)王**夫妻卧室被火烧过,卧室内家具等物品已被碳化,卧室内西侧窗户玻璃由于高温作用已炸裂脱落。(2)在二楼楼梯南侧地面上有一被火未完全烧毁的棉被。(3)二楼西北角卧室南侧为一客厅,在客厅地面上见一个圆柱形橙色一次性打火机。(4)在王**家后院,见一辆红色钱江牌旧摩托车。

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上述一个圆柱形橙色打火机、一辆红色钱江牌旧摩托车。

10、上**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证明:(1)被害人饶*甲热烧伤90﹪深二度至三度全身多处,以及2014年5月16日至26日,在上**民医院进行治疗情况。(2)上诉人王**烧伤70﹪深二度至三度全身多处,以及2014年5月16日至7月11日,在上**民医院进行治疗情况。

11、南昌**定研究所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明经对送检的被害人饶某甲的心、肺、肝肾,法医病理学诊断为:(1)心肌炎。(2)肺部霉菌感染。(3)肝淤血、肝细胞脂肪变形。(4)肾淤血、水肿。

12、公安机关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饶*甲死亡状况。(1)尸体、解剖检验:饶*甲头面部及双肩、前胸部皮肤为焦黑色结痂。背部、腹部及四肢皮肤溃烂并伴有表皮脱落。饶*甲热烧伤90﹪深二度至三度全身多处。头部及胸腹背部及四肢未见其他创口损伤。(2)论证:第一,饶*甲是因烧伤导致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死亡。第二,饶*甲身上有助燃物助燃,迅速燃烧致饶*甲烧伤面积达90﹪,而汽油符合饶*甲身上的助燃物。(3)鉴定意见:被害人饶*甲系因烧伤导致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13、上诉人王**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像:2014年5月14日9时许,他下班回家,走到家中二楼卧室门口时,听到妻子饶*甲在打电话说“家里最好的东西都给你了,你还要什么”,“凌晨一点多钟都没有睡着,都还在想你。”等暧昧话语,当时他非常生气。饶*甲看到他进入卧室后,就转移了话题,说安装路由器的事,没说几句就将电话挂了。他责问饶*甲,得知饶*甲是与(邻居)叶某某通话,就与饶*甲发生了争吵,并动手打了饶*甲两巴掌,还提出要与饶*甲离婚。当晚,他又向饶*甲提出,要么和叶某某断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要么就离婚。

同月15日晚19时许,他下班回到家后,又看到饶*甲和叶某某在他家的麻将房说话,他非常生气,但是没表露出来。当天晚上8时许,叶某某、任某某等人走后,他与饶*甲两人回到卧室,责问饶*甲为什么还和叶某某在一起说话,为此与饶*甲发生了争吵。他非常生气,当着饶*甲的面,一口气喝下了三四两四特牌白酒。接着,两人又发生争吵。随后,他就走出卧室抽了一根烟,越想越气,想起厨房有一个塑料桶,装有约两斤汽油,就想拿汽油去吓一吓饶*甲,要她向他认错。然后,他拿了油壶(塑料桶)回到卧室,将汽油泼到了床上。饶*甲闻到汽油味,就从床上起来与他抢油壶,壶里的汽油就洒到他和饶*甲的身上。他将油壶扔在房间地面。饶*甲就来抢他手中的一个圆柱形、红色(橙色)的电子打火机,该打火机是他抽烟用的。在争抢中,他一直按着打火机的开关被点燃了。随后,两人身上就着火了。他看见饶*甲身上着火后,就用床上的被子朝饶*甲身上盖去。他脱下自己的衣服。饶*甲就往二楼客厅跑,在卧室门口跌倒在地上,他拿了二楼客厅上的一件衣服盖在她的头上扑火。后来,他夫妻两人均被烧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之前,他把一辆废旧不用的摩托车汽油倒进一白色塑料桶里。当晚,他将卧室门随手锁上,没有反锁,没说今天就要饶某甲死之类的话。当晚事发后,那圆柱形打火机在二楼房间。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上诉人王**、被害人饶**的出生年月日,王**与饶**系夫妻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饶*甲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怀疑饶*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采取泼洒汽油的作案方式,致饶*甲热烧伤90﹪深二度至三度全身多处导致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死亡,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王**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王**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实施抢救被害人饶*甲的行为,有悔罪表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量刑时均已综合考虑了上述情节。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