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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程*甲、程*乙,均未成年,被告自2012年起,经常外出与她人同居,同时也经常和该女子在一起,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多次向原告保证悔改,但至今未改,并且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生小儿子由原告抚养,大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程*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元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程**。2005年5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程*乙。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起,经常外出与她人同居,不知悔改,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生小儿子由原告抚养,大儿子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主张被告与她人同居,不知悔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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