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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罗*等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六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景德**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红志、罗*、祁**、王**、杜**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祁**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杜**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红志、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红志、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红志、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红志、罗*撤回上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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