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泉州市**有限公司、庄**、张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1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