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限公司与赵*、上海**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赵*、上海**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赵*、上海**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江西**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上海**限公司、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3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2461.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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