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浮墙缴通字(2014)第30号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浮梁中盛**有限公司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62345元,滞纳金282394.6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浮墙缴通字(2014)第30号限期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通知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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