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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及其辩护人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万*驾驶赣A4H818小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巷中心公路高梧村与垾上村交接路段时,撞到被害人黄*珠致其当场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昌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珠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案发后,被告人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外,被告人万*家属另行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40000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平、陶**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事发后,被告人万*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万*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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