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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被告杨*、徐**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徐**、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3月12日在原告处借现金500000元,被告徐**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人民币现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徐**还款,被告徐**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徐**、杨**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出的由被告徐**出具的借条一张、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原告举出了由被告徐**出具的借条,被告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被告徐**、杨**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催告后的利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5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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