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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上诉人熊**当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撤回上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元由上诉人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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