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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