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5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四川**限公司提供了QD20/51-22.5M;QD10/3.2T-22.5M;0.5T-LK4;20/5T-28.5M双梁桥式起重机12台,价值3966650元的财产担保,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四川蓝**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告四川**限公司QD20/51-22.5M;QD10/3.2T-22.5M;0.5T-LK4;20/5T-28.5M双梁桥式起重机12台,价值39666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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