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时代房**责任公司、钟**、钟力、尹**、尹*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时代房**责任公司、钟**、钟力、尹**、尹*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徐**之担保人德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贺兰山路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证号:德**发区国用(2010)第0302号);
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徐**之担保人德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元区贺兰山路北段7号办公楼一处(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天元字第C0063054/1-1号);
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徐**之担保人德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元区贺兰山路北段7号车间一处(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天元字第C0063051/1-1号);
五、查封、扣押申请人徐**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北路(金螺村三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证号:德府国用(2011)第007216号);
六、查封、扣押申请人徐**之担保人德阳**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证号:德旌**国用(2012)第0385号)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