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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实施后,最**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实施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同时废止;同时,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案件是否受理,也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受理,应当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出借人即原审原告丁**仅起诉了担保人即原审被告刘**,符合前述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丁**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丁**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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