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四川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丁**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田**、魏**、詹*、徐**、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四**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总公司成都分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甯**与被告四川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固兵与被告四川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庆海与被告四川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