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因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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