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田**、魏**、詹*、徐**、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魏**、詹*、徐**、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鉴定费2,350元(已付),合计4,97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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