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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