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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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