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四川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黄**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四川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51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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