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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与被告陕**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军诉被告陕**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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