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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