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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