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市**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南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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