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南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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