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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网恋同居、非婚生育子女后不得已补办结婚登记,因脾气性格不和,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猜疑心重不信任原告,经常无端滋事,双方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10月离开被告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曾某甲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3.证人张**、张**、郭**当庭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是网上认识,但双方恋爱共同生活时间两年多,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牢固。原告诉称的分居,只是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养小孩,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一子曾某甲,2013年8月29日在荣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网络认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有矛盾发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体谅,加强沟通,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予认可,加之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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