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赤水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张**诉富顺县富世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国富诉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福瓦厂与巫**、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诉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