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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国富诉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富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代国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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