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富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代国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张*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福瓦厂与巫**、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顺县狮市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彬诉被告温*某某建材经营部、被告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廖**与赤水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诉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