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面积53.26平方米)、XX号楼XX单元XX号(面积110.85平方米)、XX单元XX号(面积108.81平方米)拆迁还房三套[南市房权嘉认(2006)第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如因被执行人赵**的过程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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