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谭**、泓**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祝虎文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施工合同系泓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司)与阆中**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签订,被执行人泓**司在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谭**与冯*、泓**司民间借贷纠纷时,可以执行冯*的财产,也可以执行泓**司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泓**司在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项目的应收工程款74万元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祝虎文的执行异议。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称,1、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主体是冯*、泓**司,而不是复议申请人。**公司开发的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工程,系复议人与冯*各出资50%合伙共同承建完成施工,该工程所得工程款等费用属于二人共有,执行法院对合伙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扣划,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复议人的合法权益。2、泓**司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已申请再审,现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即或泓**司在应付冯*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付冯*工程款的范围只能是该项日盈余总额的50%,而不是剩余的全部工程款。3、冯*的个人债务与合作项目无关,合作项目的工程款应该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税费等合伙项目债务,待该合作项目结算后仍有盈余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分配盈余后才能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现该合伙项目现有各班组的民工工资、材料款、税费等并未结清。4、宏**司至今欠一标段工程款并非300万元,而仅有保证金余50多万元未付。请求撤销(2015)顺庆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谭**诉冯*、泓**司及谭**诉冯*、泓**司、祝**民间借贷纠纷二案,2014年11月25日,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顺庆民保字第727、7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冯*、泓**司和冯*、泓**司、祝**承建宏**司在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12、14、15、16号楼)项目下欠工程款各40万元。2014年12月22日,南充**民法院作出(2014)顺庆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一、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谭**借款20万元和利息(从2011年7月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随本清;二、泓**司在应付冯*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南充**民法院对谭**诉冯*、祝**、泓**司民间借贷纠纷另案作出(2014)顺庆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一、祝**、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谭**借款20万元和利息(从2011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随本清;二、泓**司在应付祝**、冯*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谭**向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顺庆执字第1793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泓**司、冯*、祝**承建宏**司在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12、14、15、16号楼)项目的应收工程款74万元。祝**以法院将其合伙财产错误强制扣划及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0月22日,顺**民法院作出(2015)顺庆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驳回祝**的执行异议。

另查明,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工程修建,系泓**司与宏**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祝虎文和冯*各出资50%承建,2015年2月7日,该工程决算金额合计为19,524,500元,已付款16700726元(包含法院冻结款80万元),宏**司欠一标段工程款约300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人虽不是本案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还受理了谭**申请执行复议人祝**及冯*、泓**司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两份生效判决均确认由泓**司在应付被执行人祝**、冯*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二被执行人所欠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封冻结的万**庄园二期一标段工程款与两案的执行存在关联性,不能单独割裂开来看待,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泓**司应付二被执行人的冻结款项正确。复议人提出万**庄园二期一标段工程系其与冯*的共同财产及执行份额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涉工程结算表显示,法院保全金额已能满足本案的执行,至于宏**司下欠工程款具体金额,不属本案审查的问题。综上,复议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5)顺庆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祝虎文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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