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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邮政储**市顺庆区支行、南充市**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杨**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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