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遂宁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元,由原告遂宁**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