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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