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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两年余,故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诉称失实,原告隐瞒婚史,如原告坚持离婚,至少应支付被告分享房屋份额12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日在南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5春节,被告从外务工回家,因开门一事与原告之母发生纠纷,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自今,原告李*某自感夫妻关系难以为继,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提出离婚,其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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