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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南部县**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南部县**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农**司破产管理人)因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和农**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何**、农**司破产管理人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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