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远诉被告中国**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远于2016年4月19日以时间苍促,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长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长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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