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杨**、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杨**、胡**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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