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5285.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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