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诉被告李**、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名下的位于广安市西溪路192号红盾花园某某号房屋(房产证号:某某)予以查封,并用其所有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川XQ9808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告李**名下的位于广安市西溪路192号红盾花园某某号房屋(房产证号:某某)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川XQ9808号(车辆识别代号LBERCACB7CX381985)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