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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成都分行与白浪、雷*、李**、越西县**限公司、石棉县**限公司、四川吉**责任公司、西昌**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成都分行(简称恒丰**分行)与西昌**限公司(简称金**司)、石棉县**限公司(简称吉**业公司)、雷*、李**、四川吉**责任公司(简称吉**新材料公司)、李**、越西县**限公司(简称顺**司)、白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075-1号执行裁定,对李**与施*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1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91)、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3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82)、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5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66)、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2栋3单元9楼90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450663)予以查封。案外人施*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施维异议称,其与李**于2013年10月1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施维所有,故上述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归其单独所有,法院的查封措施于法无据,请求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一)成房权证监字第192565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2栋3单元9层903号房屋属于施维和李**共同共有。

(二)2012年11月2日,李**、施*与成都世纪**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施*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成都世纪**有限公司销售的分别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1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3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5号的商品房三套,三套商品房用途均为办公、商业、餐饮娱乐。合同签订当日,李**、施*付清购房首付款。截至2015年10月15日,李**、施*尚未取得前述房屋所有权证。

(三)李**与施维于2013年10月1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外人施*要求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2栋3单元9楼903号房屋(产权证号:1450663)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虽李**与施*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但房屋登记信息载明该房屋仍为李**与施*共有,二人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之规定,施*以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之规定,本院对李**、施*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故对案外人施*的该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外人施*要求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1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91)、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3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82)、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栋1单元16层1615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765166)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李**、施*作为买受人与成都世纪**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至今,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上述三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自李**、施*2013年10月16日离婚至今,双方并未就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更名。因此,施*认为上述三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其该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案外人施*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施*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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