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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贵诉称,被申请人刘某某是申请人刘*贵之子。2012年8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及邓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啤酒广场靠近金沙江旁玩耍时,不慎掉入江中,被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要求宣告刘某某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男,2000年10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下落不明前系攀枝花市第二十中小学校六年级三班学生。申请人刘**某某之父。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炳草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2年8月12日15时许,蒋某某(男,14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第四中学初一八班学生)报称,14时许其与朋友在炳草岗啤酒广场处靠近金沙江旁玩耍时,看见有三个男孩在金沙江里游泳,后发现其中一人在叫救命,其与朋友忙跑去救人,但未救起那名小孩,那名小孩已被水冲走。经查被水冲走的小男孩名叫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系第二十中小学校六年组三班学生,另外两名男孩名叫李某某、邓某某,该案接警后即向110指挥中心汇报,要求协助查找,至今音讯杳然。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2月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刘某某之母龙飞,于2015年1月12日与刘**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刘某某、婚生女刘*均由刘**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是刘某某的利害关系人,其提交的刘**、刘某某户口簿、户籍证明;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炳草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刘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因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两年的事实。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2月5日,在《四川法制报》依法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音讯杳然。申请人刘**要求宣告刘某某死亡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刘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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