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又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和解,该和解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枝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调解协议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0.5元,由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