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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枝花市分公司与黄**、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又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和解,该和解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枝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调解协议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0.5元,由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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