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诉中国农业银行**理处银行卡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中国农**限公司五通桥茶花路分理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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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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