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乐山分行与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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