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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蒲江县支行与赵**、赵**、王**、王*、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蒲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蒲江支行)与被告赵**、赵**、王**、王*、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曹**,被告王**、陈**、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孙**、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银行蒲江支行诉称,被告赵**、赵**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日赵**、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贷款8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12%,逾期年利率为15.6%。同日,六被告与原告签订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王**、王*、陈**、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赵**借款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至今未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862.22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2100.6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陈**、孙**、王**、王*为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诉请无异议。但借款是以我的名义贷出来后交付王**使用的,应由其清偿。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诉请无异议。借款也是被告王**使用的,但现在资金困难,要求宽限几个月的时间分期分批支付。

被告陈**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诉请无异议。但借款是王**使用的,应由其清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赵**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赵**提供贷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12%,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罚息上浮30%;赵**为共同借款人。同日,六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陈**、孙**、王**、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赵**借款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15年12月3日被告赵**、赵**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3862.22元及利息2100.6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6%计息。另外原告提起诉讼产生律师费3000元。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凭证,原告的营业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赵**及其妻子赵**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3862.22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2100.6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孙**、王**、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王**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王*、孙**、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赵**、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借款本金53862.22元及利息,利息结算方法为:截止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2100.63元,2015年12月4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3862.22元为基数以逾期年利率15.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司蒲江县支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陈**、孙**、王**、王*为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被告赵**、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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