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朱**与被告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朱**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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