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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与牛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詹**与被告谢*、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和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未到庭;后该案改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和被告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詹**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5月8日、2014年1月22日被告谢*先后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过七、八个月的利息,本金未归还。被告正在设法还款。

被告牛*辩称,被告牛*已经与谢*在2014年7月15日协议离婚。虽然该借款是谢*离婚前向原告所借,但借款是在牛*不知晓的情况借的,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等方面,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牛*没有清偿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牛谷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5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谢*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2%;2014年1月22日被告谢*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2%;两笔借款共计16万元,均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谢*收到原告借款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谢*归还了2014年4月22日前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6万,并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止。

以上案件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婚姻信息,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向原告詹**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谢*使用该借款以后,负有依约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谢*归还借款16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由于被告牛*与谢*原系夫妻,且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在被告牛*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谢*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被告牛*与谢*的离婚行为不能免除牛*对该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16万元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谢*、牛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詹**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止),被告谢*与牛谷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谢*、牛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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