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在蒲江县鹤山镇铁炉村7组9号自己家中容留李*、熊某某、吴某某吸食冰毒,并同吸;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在自己家中卖给仁*100元冰毒。仁*购买冰毒后,与李*随即在刘*家中吸食。当日13时40分,民警在刘*家中挡获刘*、李*、熊某某、吴某某四人,并从刘*身上挎包中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7.42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3月的一天,刘*应袁某某(已判刑)要求帮忙寻找购买毒品冰毒人员,刘*联系了购买冰毒人员唐某某,并居间谈好交易冰毒价格每克120元。2015年3月15日,袁某某与唐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并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48.3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72克,同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在参与贩卖毒品48.3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对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85.72克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帮仁*买过毒品,而不是卖毒品给仁*,且警察从其包里搜到的37.42克毒品不知道是谁的,不能认定为贩卖;介绍唐某某给袁某某认识,不知道袁某某是为了贩卖毒品,不能认定为共同贩卖。其辩护人辩护称,对指控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并认为刘*容留次数少、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较轻;对指控刘*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1、刘*主观上没有贩卖37.42克毒品的故意,看到警察在其家中时也没有隐匿冰毒而是直接回家,说明其不知道包内有冰毒,客观上,刘*也没有交付37.42克冰毒的行为。贩卖给仁*的100元冰毒,是刘*帮仁*代购的,37.42克冰毒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2、指控刘*在袁某某和唐某某交易毒品中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该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该案的发生属于特情介入,毒品最终没有流入社会,危害不大,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社区说明、病情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家庭经济困难、丈夫身患乙肝、女儿年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在蒲江县鹤山镇铁炉村7组9号自己家中容留李*、熊某某、吴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在蒲江县鹤山镇铁炉村7组9号家中卖给仁*100元的一小袋冰毒。仁*购买冰毒后,与李*随即在刘*家中吸食。当日13时40分许,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刘*家中先后挡获李*、熊某某、吴某某、杨*、杜某某、刘*。上述人员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现场查获吸壶(内有透明液体)、吸管等吸毒工具,并从刘*身上挎包中间夹层内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37.42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透明液体、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蒲江县鹤山镇西南小学门口遇到袁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叫刘*帮忙寻找购买毒品冰毒的人员,后刘*通过电话联系了唐某某,并居间谈好每克120元的冰毒交易价格。2015年3月15日袁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火神巷21号与唐某某交易冰毒时,被蒲江县公安局鹤山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并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48.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被告人刘*介绍袁某某贩卖毒品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0日13时20分许,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蒲江县鹤山镇铁炉村7组9号刘*家中先后挡获李*、熊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刘*等涉嫌吸毒人员。现场从刘*手提包中间夹层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7.42克;2015年7月公安机关在办理刘*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刘*涉嫌介绍袁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并继续侦查。

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查获物品照片及称重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0日侦查人员在蒲江县鹤山镇铁炉村12组9号刘*家中将正准备吸食冰毒的李*、熊某某、吴某某、杨*挡获,后将陆续来到现场的杜某某、刘*挡获。在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用透明矿泉水做的自制吸壶三个、锡箔纸及打火机两个;在刘*的蓝色挎包中间夹层中查获银色茶叶袋装着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编号为1号),现场称重净重37.42克;在杜某某的红色手提口袋内查获自制吸壶三个,从熊某某放在隔壁房间外套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小袋(编号为2号),并对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进行现场封存、对吸毒工具进行证据保存。

2015年3月15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重记录,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蒲江县鹤山镇火神巷21号唐某某住宅进行勘察,客厅中部摆放一茶几,茶几上摆放有烟、手机、人民币及透明塑料袋等物品,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公安机关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并称重,白色晶体净重48.3克。

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从刘*身上的挎包中查获透明塑封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7.4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3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蒲江县鹤山镇火神巷21号唐某某家中挡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唐某某与袁某某。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48.3克,含有甲基苯胺成分。

4、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证实李*、杜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刘*现场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杜某某与刘*、李*、熊某某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12月10日杜某某带着吸毒工具到刘*家里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刘*后来进门时也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从刘*手提包里查获30余克冰毒,并进行现场封存、称重。冰毒是从刘*手提包里搜出来的,不清楚是谁的。

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熊某某与刘*是情人关系。2014年12月8日20时许,熊某某与刘*、李*、吴某某四人在刘*家客厅的沙发上吸食冰毒。2014年12月9日下午,刘*打电话说她老公要回家,熊某某、吴某某离开刘*家到“渝富桥”洗脚、睡觉,李*骑电瓶车上网,大约凌晨5点到“渝富桥”。2014年12月10日上午,刘*打电问熊某某在哪里,刘*找到熊某某后一起去吃饭,杨**(杨*)中途也过去,五人一起吃完饭后,刘*说去买菜,先走了,李*骑着电瓶车载着吴某某又去了刘*家。过一会儿刘*打电话给熊某某说仁*在她家,熊某某和杨*一起去刘*家,进门看见仁*正在吸食冰毒,李*、吴某某坐在沙发上。几分钟后警察进来了,并将后来回家的刘*挡获,从刘*挎包内搜出一袋冰毒,现场称重37.42克。冰毒是谁的不清楚,2014年12月10日,刘*拿买的衣服送到“渝富桥”时见过面,当天熊某某没有拿过刘*挎包,也没有看见其他人动过刘*的包。

熊某某指认刘镕家中就是其吸食冰毒的地方。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2014年12月10日)李*上网无聊便打电话问“幺*”(吴某某)在哪里耍,并约着一起在小北街吃了早饭。吃饭的时候李*与吴某某说到刘*家里吸食冰毒。到刘*家大约10分钟,“老兵头”(仁*)过来问刘*在不在。仁*出去打了电话,大约又过10分钟后,刘*回家。刘*和仁*二人把一小包冰毒分成两份,仁*拿了100元给刘*,刘*给了仁*一袋冰毒。收了钱后,刘*便从她屋里把吸毒用的吹壶、锡箔纸拿出来放在茶几上后又走了。仁*开始吸食刚刚买的冰毒,这时候“熊老三”(熊某某)带着一个女的也回去了。李*正准备吸食冰毒时,警察进来了。之后,“冰姐”(杜某某)和刘*也先后回去,都被警察控制了。民警从刘*挎包内查获30余克冰毒,并现场进行了封存、称重。2014年12月8日,李*、熊某某、吴某某、刘*四人在刘*家里耍,在摆龙门阵时候说起都想吸食冰毒,熊某某就从身上拿出冰毒和麻古,弄到锡箔纸上,大家一起吸食。

李*指认出刘*家里就是其吸食冰毒地方。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从2014年12月3日开始,一直在刘*家里吸食过5次毒品。12月8日在刘*家客厅里与李*、刘*、熊某某一起吸食冰毒。今天早上(2014年12月10日),吴某某与熊某某、刘*、李*一起在街上吃完早饭,约着一起到刘*家。吴某某与李*先到。到刘*家大约10分钟后,一名30岁左右男子到刘*家,问刘*在不。过了一会儿,刘*一个人回来了,刘*叫那名男子“老兵头”(仁*),并拿出一个装着冰毒的塑封袋跟仁*谈价格。刘*对仁*说‘你电话里面说好的要买200元的东西,你现在说只要100元喃?’。仁*说‘我确实最近没啥钱。’然后刘*又拿出一个塑封袋,把冰毒平分到两个口袋里,叫仁*选。仁*拿了一袋冰毒然后就开始在刘*家里吸食。刘*就出去了。刘*刚走不久,熊某某和一个短发女的一起来了。没多久警察进来把大家控制住,在搜查过程中杜某某进来被警察控制住,又过一会儿,刘*进来也被控制住,警察从刘*提包内搜出一大包冰毒,现场称重38克左右。

吴某某指认出刘镕家中就是其吸毒地方。

9、证人仁*的证言,证实仁*绰号叫“老兵头”,2014年12月10下午,仁*给刘*打电话说‘在你那里买200元的东西,就在你家里吃。’刘*说不方便,家里已经有三个人了。仁*说‘不存在,各耍各的。’下午2时左右,仁*到刘*家,刘*不在。一会儿刘*回来,仁*拿了100元给刘*,刘*卖给仁*一小袋的冰毒后又出去了。不到30分钟,警察突然进来,把大家挡获了。正在现场时,杜某某进来被挡获了,又过20分钟左右,刘*回来也被挡获。警察在刘*包里查获了一大袋冰毒。

10、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杨*是熊某某小学同学,2014年12月10日10点,杨*给熊某某打电话让熊某某还钱。熊某某说在小北街吃水饺,杨*过去找熊某某,发现熊某某与“蓉姐”(刘*)还有两个男的在一起。吃了饭,另外两个男的骑电瓶车走了。刘*取了1000元还给杨*后走了,熊某某说剩下的1000元让杨*跟着一起到刘*家里拿。杨*和熊某某一起到刘*家二楼客厅,看见客厅里有三个男的坐在沙发上,其中两名男的就是与熊某某一起吃水饺的人。大概过了10分钟,警察进来把大家控制住,并开始搜查房间,这时候杜某某上二楼也被控制住了。过了半个小时,刘*回来被控制住,警察从刘*挎包里搜出了一大袋冰毒,现场称重有38克。

杨*辨认刘镕家里就是其被挡获的地方。

11、袁某某的供述、短信照片,证实2015年3月一天,袁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西南小学校门口碰见刘*,因为知道刘*要吸毒,就问刘*能不能找到买冰毒的人。刘*说帮忙问一下,找到后再联系袁某某。后来刘*说帮忙问到了一个叫“老唐”(唐某某)的人,并问袁某某准备卖多少钱一克,袁某某说就按市场价格来卖。后来刘*当着袁某某的面给唐某某打了电话,问唐某某要不要东西(东西的意思就是冰毒),唐某某说要,问刘*多少钱一克,刘*说120元一克。随后袁某某让刘*把唐某某的电话给自己,但刘*说唐某某不同意,袁某某便将自己电话留给了唐某某。等了几天,唐某某一直没有联系袁某某,大约2015年3月10日左右,袁某某又联系刘*,让刘*带袁某某去找唐某某,结果到唐某某家中没有找到人,刘*就把唐某某的电话给了袁某某。袁某某与唐某某联系后,于2015年3月15日在唐某某家中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对毒品进行称重,净重48.3克。

1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短息照片,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唐某某的朋友刘*打电话说,刘*村上的一个女的让她帮忙问一下唐某某要不要东西。因为唐某某与吸毒人员接触过,知道东西就是毒品的意思。唐某某问刘*多少钱一克,刘*说要回去问才晓得。过了两天,刘*给唐某某打电话说120元一克。后来刘*把唐某某的电话给了对方(袁某某),袁某某中途给唐某某发过短息,意思说她是老*(刘*)的朋友,让唐某某和她联系。唐某某回了句“这两天忙”就没有管了。2015年3月15日中午,刘*又给唐某某打电话,问唐某某为什么没有接电话,随后刘*就让袁某某和唐某某联系。袁某某联系到唐某某后,两人约定在唐某某家中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二人被民警挡获。

唐某某辨认出向其贩卖冰毒的袁某某。

13、被告人刘*在公安机关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刘*与熊某某系情人关系。2014年12月8日晚上20时许,熊某某、李*、吴某某在刘*家里吸食过冰毒。2015年12月10日早上刘*打电话问熊某某在哪里,熊某某说在“渝富桥”三楼。刘*过去后看到李*、吴某某也在。熊某某叫刘*帮忙整理床铺,刘*便把手提包放在熊某某睡的床尾板凳上。走的时候手提包是熊某某提着的,几人一起到小北街吃饭。吃饭期间,刘*把手提包放在桌子上,背对着桌子,熊某某在刘*背后。李*坐在左边,吴某某坐在另一张桌子。后来“老碧子”(杨*)过来了。吃饭完后,李*和吴某某骑着电瓶车回到刘*家。熊某某去理发,刘*和杨*一起去城南市场中介那里看了房子。中午准备吃饭时,一个朋友打电话说还钱给刘*,刘*在一个苹果商贩那里借了一辆电瓶车,挎着天蓝色挎包去拿钱。剩下熊某某和杨*两个在“杨*豆花”吃饭。刘*返回时,熊某某和杨*已经回了刘*家。刘*把电瓶车还给苹果商贩,并买了25元苹果,后来买了面包和水,还到干洗店取了衣服才回家。回家进到客厅时被警察检查,警察在刘*提包中间一格发现一袋用银灰色茶叶袋装着一包透明塑料口袋的白色晶体,净重37.42克。不知道手提包里的冰毒是怎么来的,可能是熊某某的,听说熊某某在卖冰毒,2014年12月10日当天,仁*在刘*那买过100元的冰毒。

2015年3月的一天,刘*在蒲**南小学接孩子放学时碰见袁某某。袁某某让刘*帮忙联系吃东西的人。刘*说回去问一下后再联系袁某某。刘*给唐某某打电话说同村有个女的问他要东西不。唐某某问多少钱一克,刘*说不清楚,要回去问。然后刘*给袁某某打电话问多少钱一克,袁某某说市场价120元一克,然后刘*就给唐某某打电话说120元一克。唐某某说可以(意思就是说他愿意以120元一克价格购买冰毒)。唐某某不同意把电话给袁某某,然后刘*把袁某某电话给了唐某某。大概3月10日左右,袁某某让刘*帮忙联系唐某某,但唐某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刘*就带上袁某某去到唐某某家中,但唐某某不在,刘*便把唐某某电话给了袁某某。大概到了3月15日中午,刘*又给唐某某打电话,打通了。挂了电话后,刘*又联系袁某某,告诉袁某某已经和唐某某联系好了,让袁某某直接和唐某某联系。袁某某当时给刘*说过挣了钱分点给刘*,刘*知道自己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当时就拒绝了。

被告人刘*辨认出吴某某,辨认出在鹤山镇铁炉村吸毒的地点、蓝色挎包。

庭审中刘镕供述,与熊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不清楚警察从自己包里搜到的毒品是谁的,2014年12月10日当天是杜某某联系刘镕帮仁*代购毒品,没有直接与仁*联系过,且卖给仁*的毒品是在熊某某处购买的。在介绍袁某某与唐某某认识时,不知道袁某某在贩卖毒品,是后来才知道的。

以上指控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证据社区说明、病情证明,其证实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在参与贩卖毒品48.3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利用自己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1、关于刘*卖给仁*的100元冰毒,是杜某某联系刘*帮仁*代购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吴某某、李*均证实看见刘*卖了100元冰毒给仁*,其中吴某某清楚记得二人交易毒品时的对话,并未提及杜某某。仁*也证实在刘*处购买了100元冰毒且未提及通过杜某某联系刘*帮忙代购,与被告人刘*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12月10日当天,仁*在自己那儿买过100元冰毒,刘*仍未提及杜某某,以上事实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的事实。关于杜某某联系刘*帮仁*代购100元毒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在刘*挎包内查获的37.42克甲基苯丙胺不能认定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供述2014年12月10日当天,在“渝富桥”和吃早饭地方随身携带的挎包都曾脱离过其视线,与熊某某在一起。本院认为,虽然刘*称挎包两次脱离其视线,但两次时间都很短暂,且证人熊某某证实没有看见有人动过刘*挎包,在此之后刘*一直携带挎包,并曾多次购买东西,后民警在刘*挎包中间夹层查获毒品与刘*不知道其挎包内37.42克毒品是谁的客观事实不符。刘*在吸食毒品的同时也在贩卖毒品,因刘*系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作为贩卖毒品数量,但在量刑时对刘*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在刘*挎包内查获的37.42克甲基苯丙胺不能认定贩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刘*辩称不知道袁某某在贩卖毒品,是后来才知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刘*在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刘*在联系唐某某时已经清楚袁某某是在贩卖毒品,并在袁某某与唐某某之间谈好毒品交易价格,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与袁某某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存在特情介入,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拘十五日,折抵刑期十五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二、对查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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