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恋爱,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女杨**。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只是偶尔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恋爱,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女杨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徐某某起诉离婚。庭审中,杨某某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对夫妻感情并无大的影响。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