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流现**有限公司与成**府新区云崖兔养殖专业合作社、成都**限公司、郭**、范**、高**、侯**、徐*、唐**、徐**、郭*、苏**、徐**、颜**、王**、李**、万**、伍**、黄**,第三人双流诚**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天府新区云崖兔养殖专业合作社、成都**限公司、郭**、范**、高**、侯**、徐*、唐**、徐**、郭*、苏**、徐**、颜**、王**、李**、万**、伍**、黄**,第三人双流诚**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原告双流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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