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和与罗**、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和因与被上诉人罗**、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和在收到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