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白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何**与陈*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王*、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禹华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和与罗**、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岳**、钟大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岳**、钟大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庄镇与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彭**限责任公司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